《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将于9月1日正式实施。中国国家税务总局近日起草《关于资源税征管若干问题的公告(征求意见稿)》(下称公告),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国家税务总局12日介绍,公告明确了计算应税产品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的扣减方法、纳税人享受资源税优惠政策的办理方式。
公告明确,纳税人以外购原矿与自采原矿混合为原矿销售,或者以外购选矿产品与自产选矿产品混合为选矿产品销售的,在计算应税产品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时,直接扣减已单独核算的外购原矿或者外购选矿产品的购进金额或者购进数量。
纳税人以外购原矿与自采原矿混合洗选加工为选矿产品销售的,在计算应税产品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时,相应的扣减方法也得以明确。
公告还明确,纳税人享受资源税优惠政策,实行“自行判别、申报享受、有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纳税人对资源税优惠事项留存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同时,公告公布了新的《资源税纳税申报表》和《资源税纳税申报表附表》,并附了详细的填表说明。(完)